中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委員會學院黨委工作條例(試行)
廣外黨〔2009〕34號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黨對學校的領導,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》和有關規定,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學院黨委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基層黨組織,是所在學院的政治核心,負責領導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,參與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,保證和監督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策在本單位的工作中得到貫徹落實。
第三條 學院黨委必須以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為指導,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,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,緊密圍繞學校和學院中心任務創造性地開展工作,促進學院科學發展。
第四條 學院黨委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,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。
第五條 學院黨委對學院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,接受學院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的審查和監督。
第二章 組織設置
第六條 黨員數量l00人以上的學院,經學校黨委批準,可以成立黨的委員會。學院黨委一般由5至9人組成,原則上設專職書記、副書記各1人,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組織、宣傳、統戰、紀檢、保衛、青年等委員(可以兼任)。委員出現缺員時,應及時補齊。
第七條 學院黨委應成為政治堅定、思想解放、求真務實、團結合作、開拓創新、聯系群眾的領導集體;應由黨性強、作風正派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、勤政廉潔、并有奉獻精神,在黨員和群眾中有較高威信的委員組成。學院黨委書記、副書記應由具備較高政治理論素養,有黨的實際工作經驗,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,密切聯系群眾,敢于堅持原則,能正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,懂得教學、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規律的同志擔任。
第八條 學院黨委每屆任期4年,任期屆滿應按時換屆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經學校黨委同意,提前或延期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。
第九條 學院黨委由學院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學院黨委書記、副書記由學院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。選出的黨委書記、副書記及委員須報學校黨委批準。根據工作需要,黨委書記、副書記亦可由學校黨委任命。選任書記、副書記要充分聽取黨內外意見,并嚴格按照同級干部的選拔任用程序履行有關手續。
第十條 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原則上應當分開配備,黨員行政主要領導一般應進入學院黨的委員會。學院黨委書記、副書記在不影響黨務工作的前提下,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兼任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,但應以主要精力和時間做好黨務工作。
第十一條 學院黨委設立辦公室(與行政辦公室合署為學院辦公室),根據編制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黨務工作人員。
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學院黨委設立黨校分校。黨校分校校長由學院黨委書記兼任。
第十三條 學院黨委不下設黨的總支部委員會。學院黨委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,設置黨的基層支部。學院基層黨支部的設置形式調整時,須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。
第三章 主要職責和任務
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保證、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。積極向師生員工宣傳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,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充分發揮學院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、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,團結和帶領全體師生員工努力完成本單位的各項任務,推進本單位各項事業的發展。
第十五條 參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,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。與行政領導班子經常溝通情況,交換意見,取得共識。教育動員黨員和群眾支持行政領導的工作,發現問題,及時幫助解決。
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黨員和非黨員干部,都應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。
第十六條 加強黨組織的思想、組織、作風建設,具體指導黨支部的工作。
(一)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。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,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,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經集體討論決定。定期開好民主生活會,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,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,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。黨委委員應帶頭學好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和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,努力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。學院黨委書記、副書記應堅持過雙重組織生活。
(二)加強黨員教育工作。根據學校黨委的要求和本單位實際,制定黨員教育的實施計劃,經常了解和分析黨員的思想狀況,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和理想信念教育。教育黨員按照《黨章》規定認真履行黨員義務,正確行使黨員權利,充分發揮黨員在學校改革、發展和穩定中的先鋒模范作用。
(三)嚴格黨員管理工作。根據學校黨委的要求,積極開展“創先爭優”活動,表彰先進黨支部和優秀黨員、優秀黨務工作者;認真組織對黨員的考核鑒定和民主評議黨員工作;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,檢查基層組織監督黨員履行黨員義務以及遵守黨紀、國法和政紀的情況,對不履行義務的黨員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,對違紀的黨員要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做出組織處理,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黨員組織關系接轉工作,做好黨費收繳管理和黨內統計工作。
(四)積極、主動、穩妥地做好發展黨員工作。按照“堅持標準、保證質量、改善結構、慎重發展”的方針,制定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發展計劃,經常檢查、指導支部發展黨員工作。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、教育和考察,高度重視在中青年業務骨干和優秀大學生中發展黨員的工作。嚴格履行發展黨員審批手續,保證新黨員的質量。經學校黨委授權的學院黨委,負責本單位發展學生黨員的審批工作,審批后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。發展教職工黨員由學校黨委審批。
(五)加強黨的作風建設。注意深入群眾,關心群眾的工作和生活情況,傾聽群眾的呼聲,暢通民主渠道,協同行政及時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。學院黨委的各項工作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、實事求是的精神,反對弄虛作假。教育黨員遵紀守法、廉潔奉公,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。保障黨員正確行使權利,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。
(六)加強對黨支部工作的指導和督促。經常檢查黨支部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和完成布置工作的情況。根據教工、本科生、研究生等黨支部的不同特點,有針對性地指導他們做好工作,開展各項活動。定期分析黨支部的情況,及時研究處理黨支部反映的意見、要求和問題,做好支部委員特別是支部書記的培養、教育、選拔工作。
第十七條 領導本單位的反腐倡廉工作。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經常對黨員進行黨風、黨紀教育,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,教育黨員和群眾嚴格遵紀守法,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,堅決同各種違法違紀現象作斗爭,切實把反腐倡廉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。
第十八條 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(一)根據學校黨委的要求,積極開展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,營造和諧的學院氛圍,形成黨、政、工、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。
(二)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教育、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、愛國主義教育、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,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,幫助他們確立正確的世界觀、人生觀和價值觀。
(三)堅持實事求是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,圍繞學校及本單位中心工作,結合形勢任務和教職工的思想實際,采取多種方式,開展生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,不斷提高教職工思想政治素質,真正做到“教書育人”、“管理育人”、“服務育人”。加強對學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領導,針對青年學生的思想特點,堅持把學生的德育放在首位,經常了解和分析學生思想動態,及時提出工作的任務和解決問題的方法。
(四)關心師生員工,加強調查研究。要經常了解和研究師生員工的思想、工作、學習和生活情況,盡力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,努力為群眾辦實事,維護群眾的正當權益,同時積極引導他們正確處理國家、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關系。
第十九條 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(一)要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干部隊伍革命化、年輕化、知識化、專業化的方針,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推薦、選拔干部。
(二)根據黨管干部的原則和干部管理權限,協助學校黨委做好本單位領導班子人選的民主推薦、民主測評和考察等工作;本單位行政管理干部的選聘工作,在聽取黨支部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,與學院行政負責人充分溝通,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后,提出擬任人選建議名單上報審批。
(三)參與討論本單位教職員工在出國、晉升以及引進人才等方面的相關工作,并負責政治審查。
(四)加強對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。干部的教育主要是對干部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、政治責任感、工作事業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學管理知識的教育,不斷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。要結合“創先爭優”活動和年終工作總結等工作,對干部進行考核。
第二十條 領導本單位工會、共青團、學生會等群眾組織。學院黨委要支持群眾組織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。充分發揮學院工會和教代會作用,推進黨務、院務公開,完善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。熱情關心共青團和學生會的工作,經常地、及時地通過它們聽取學生的意見和要求,支持它們開展有利于青年學生健康成長、全面發展的各項活動。
第二十一條 做好統戰工作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統一戰線方針、政策,關心黨外人士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情況;會同行政領導,定期向本單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通報情況,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,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。
第二十二條 完成學校黨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
第二十三條 集體領導制度。凡屬黨的工作的重大問題,必須經學院黨委集體討論,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做出決議。每個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織的決議,如有不同意見,允許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,但在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反對的表示。
第二十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制度。
(一)學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主要是黨政聯席會議。院長、副院長,學院黨委書記、副書記參加黨政聯席會議,必要時可吸收其他相關人員參加。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院長和黨委書記商定,按照會議內容由院長或黨委書記主持。決策過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。
(二)學院下列重要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定:學院改革與發展目標、計劃和措施;學科建設,專業設置;師資培訓和引進;干部任用建議;人事變動、考核和獎懲;學生教育和管理;學期工作計劃;較大數額經費的收支以及其他需要提交黨政聯席會議研究的問題等。
(三)參加黨政聯席會議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,會議方可召開;會議討論做出的決定,須經應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如對某些問題存在較大分歧,則不宜匆忙做出決定,待進一步調研、論證、充分協商后討論決定,必要時可請示學校黨委或學校行政。
(四)在決策學院重大事項前,學院黨委應與行政共同對議題進行調查研究。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后,學院黨委要發動黨員,團結教職工,保證決策的實施和落實。
(五)黨政聯席會議應當制度化、規范化。通常每周或兩周召開1次會議,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召開。
第二十五條 組織生活制度。學院黨委要定期召開黨員大會,傳達黨的方針、政策,報告學校及本單位黨的工作。每年至少組織1次黨課,加強對黨員的培訓教育。學院黨委委員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,如果需要可隨時召開,研究決定本單位黨的工作的重要問題。黨員組織生活每月不得少于1次。
第二十六條 學習制度。學院黨委會每學期至少安排1次集體學習。要結合工作實際,學習政治理論、高校管理、教育發展以及現代科學技術等方面知識,以提高黨委成員的思想理論水平以及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、觀點、方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。
第二十七條 聯系群眾制度。堅持群眾路線,深入調查研究,經常了解和聽取黨內外群眾對黨員、黨員干部和黨的工作的意見和建議,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,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,自覺接受群眾監督,不斷改進工作。黨委委員要分工聯系學科帶頭人、中青年學術骨干、黨外人士、青年學生等。
第二十八條 民主生活會制度。學院黨委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,總結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工作的執行情況,交流思想,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。黨委委員除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外,還必須參加學院黨委的民主生活會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學校各學院黨委、學院黨總支部、學院直屬黨支部。學校機關、科研、教輔、后勤、離退休、獨立學院等單位的黨委、黨總支部、直屬黨支部,結合本單位實際,參照本條例執行。
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02年9月27日下發的《中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委員會總支部工作條例》和《中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委員會支部工作條例》同時廢止。
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。